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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文章: 我的交易日誌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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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6日 星期二

星島(01105) 賣盤涉及合規要求的分析



星島從去年11月公佈大股東有意賣盤至今已經半年多,一直呈膠著狀態。自2020年1月的每月更新公告一直出現這句說話:
 “本公司與潛在買家及其各自之法律顧 問已就潛在交易之相關合規要求進行研究。” 
這個潛在交易之“相關合規要求”是指什麼?
我們以前一直將規管重心放在香港及國內,首先考慮的是香港法例對報章持有人的限制,找來找去只找到一個可能有關的規管:
 香港法例第52章電視條例第17C條的規定,電視機構持牌人於未獲廣播 管理局批准前,不得收購任何公司(包括為經營報刊業務成立的公司)的 權益 。
即是說如果買方不是同時在香港經營電視業務的話, 理應不受限制。

那國內有什麼限制? 首先想到的是買家可能在海外融資有難度,所以需要在國內申請外匯,要
取得發改委及外管局的換匯批文,但這應該不屬於“合規要求”。

最後,有朋友提示可能是美國方面的合規要求,因為星島在美加也有業務,而且佔收入比重也不低。





我們再看看星島在美國的附屬公司:




星島在美加不止有報章業務,還有電台廣播牌照, 經營星島中文電台, 不知是否在美加的傳媒業務在股權轉讓上,面對合規審查?

我不熟悉美加的相關條例,但搜查舊聞,找到一則相關報導:

中資爆買美國媒體惹憂慮 華府擬加強審查
 中資企業大手購入美國媒體,引發美國眾議院議員的憂慮。美國政府周二表示,正考慮加強審查外資收購當地媒體的交易活動。
目前外資若有意收購美國航天及國防等業務,就會受到美國政府的監管。而美國政府問責局(GAO)周二回應16名眾議院議員的查詢時表示,將會考慮將監管擴大至其他的行業。報道形容,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CFIUS)一旦擴大審查範圍,未來中資機構若要收購美國的媒體及娛樂產業,將會面臨新的障礙。
( https://www.thestandnews.com/international/%E4%B8%AD%E8%B3%87%E7%88%86%E8%B2%B7%E7%BE%8E%E5%9C%8B%E5%AA%92%E9%AB%94%E6%83%B9%E6%86%82%E6%85%AE-%E8%8F%AF%E5%BA%9C%E6%93%AC%E5%8A%A0%E5%BC%B7%E5%AF%A9%E6%9F%A5/ )
 翻看星島上周的通告,似乎是比較吻合這猜測:
本公司與潛在買家及其各自之法律顧問正合力為潛在交易取得相關監管機構之批准 (「監管機構之批准」)。由於新冠狀病毒病導致業務與政府活動均受阻,需要比原 定預期更多的時間以取得監管機構之批准。本公司與潛在買家在未來兩個月將獲告知 監管機構之批准結果;  
近月美國飽受新冠狀病毒影響, 而香港及國內疫情已舒緩,所以通告中指的相關監管機構似乎是指美國那邊的監管機構, 應該就是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 (CFIUS)。

一看到CFIUS, 不知大家有沒有印象當年東方海外(00316) 出售控股權給中遠,就是因為東方海外持有美國碼頭業務,所以通過不了CFIUS的審批, 最終處理方法是東方海外將美國碼頭業務另外出售:
東方海外140億售美國貨櫃碼頭
 中遠集團2017年宣布收購董建華家族旗下東方海外,當時為了獲得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批准,中遠必須將東方海外位於美國的長堤港貨櫃碼頭資產,轉售予一個根據特拉華州法律成立、由一位獲美國政府同意,作為獨立第三方的美國公民擔任主要受託人的美國信託。 
 https://www.mpfinance.com/fin/daily2.php?node=1556649622890&issue=20190501 

基本上我們是一致推斷星島的買家是國內企業,而美國對於國內企業在美國收購是相當猜忌,如果問題真的是出在這裡的話,那麼中資買家會否好像當年東方海外的處理方式, 將星島的海外資產撇除在是次交易之外? 我自己覺得不會, 中資買家看中星島, 除了香港的報業外, 可能還有其在美加的媒體業務及華人社區的影響力!


 聲明: 以上內容純屬個人意見及分享,並不構成投資、買賣建議或推薦。 

(原文6月11日刊於Patreon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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